《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