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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