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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