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