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