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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