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