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