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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