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