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