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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