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