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