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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