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