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