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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