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