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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