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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