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九条 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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