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八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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