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