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