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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