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