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