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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