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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