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