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专业精神,宣传和培育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等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国争光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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