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