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