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二节 生产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