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二节 生产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