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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