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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