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