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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