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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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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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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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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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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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