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