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