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