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