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