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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