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