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