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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