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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