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