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